先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实名的,不是假名、化名也不是匿名,我叫刘晔,是上海的一名律师,最近一个月翻译了不少CSW的文章,绝大多数是CSW当天写,我当天翻,因为白天要工作,多半是晚上弄的,数了一下,大约20篇,从这里可以看出,CSW有多么厉害,创造力有多么旺盛。加上2019年1月份翻译的《Tokenized》白皮书,不到两个月吧,我共译了15万字左右。我本科和研究生都是学医的,算是国内最好的医科大学之一。研究生时读分子病理,课题是端粒酶基因的克隆与蛋白合成。端粒是位于染色体末端的一段DNA序列,主导细胞的永生化,与癌症有关。所以,我想起了-unwritter的基于比特币(BSV)的Planaria项目,可无限分裂,永不死亡的比特币真相机,与细胞类似。从根本上说,细胞也是不死的,万物想通。我相信,比特币可以帮助创造新的人类文明,足以影响人类进程。不过,现在只走了蹒跚的第一步。
2002年,我通过了司法考试,开始做律师,一直做到现在,以诉讼为主,也就西方所称的出庭律师,主要是医疗诉讼,也做过刑辩、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诉讼等。2013年第一次听说比特币,当时百度了一个多小时,还写了条微博,大意是评论发行限量和POW的优点,然后就没下文了。直到2017年6、7月份,再次接触比特币,这一次是认真研究,每天学习几个小时吧,那时ICO正火。两个月后参加了上海律协组织的一次咖啡论坛,讨论ICO和比特币的相关法律,论坛稿件还没发表,9.4到了。不过我对ICO,其实主要是对以太坊的发币功能的法律评价一直没有变,那就是欺诈,有意无意,缺乏真实经济与法律基础的欺诈,许多人包括法律界对此认识不清,主要原因是对比特币认识不清。今天,主要是讲与比特币相关的法律,等会儿我会专门讲讲这个问题。
比特币是一个宏大的体系,背后几乎囊括人类的所有知识体系,就法律而言,也涉及法律的各个学科,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一直到细小的门类,如隐私法、版权法、货币银行法、证券法、诉讼执行法等等,为什么会这样呢?很简单,比特币是全球账本。账本,大家知道,法律所调控的主要对象人类真实的社会、经济生活,而举凡社会、经济生活,小到一个家庭的孩子上学,大致国家的财政支出,无不需要账本,账本无所不在,所以比特币不是某个法律,而是法律的全部。这里要纠正一个重大误区,比特币不是作为货币发明,而是作为账本系统发明的,比特币是因为能够成为记账单位而成为货币,而不是反过来,先成为货币再成为记账系统。所以,不可篡改的账本特性,是比特币的最重要特征。今天讲四个法律问题。一、比特币作为物权对象的法律性质;二、比特币作为数据存储(全球唯一账本)的法律性质;三、比特币作为债权(合同)记账单位的法律特性:最后才涉及讲座题目Tokenized,即比特币作为金融衍生物或其他价值衍生物的法律性质。我觉得这四个方面是比特币的四个最根本的法律问题,弄懂了,可以举一而反三。
一、比特币作为物权对象的法律性质
换成人话,比特币是什么?法律上的权利主要是两种,一是物权,即人对物享有的权利,这是静态权利;二是债权,即物在流转时(合同)人所享有的权利。一静一动,涵盖了人类的绝大部分民事权利。有人说,比特币是资产、是商品,也有人说比特币是货币或者虚拟货币,这都是经济学上的。按中国央行2013年的文件,比特币是商品。
依央行文件,比特币是商品,故在法律上比特币可以成为是物权的对象,也就是比特币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即私钥持有人,至于私钥是不是证明持有人享有权利的唯一证据,是另一回事)对比特币依法享有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这一点非常重要,纲举目张。可以有以下推论:
1、比特币不是法律上的违禁品,持有、转让是合法的。法律上的违禁品,包括禁止或限制持有并禁限买卖的,如枪支、毒品等,也有不限制持有但限制买卖、传播的,如淫秽物品,违禁品不受法律保护。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比特币是违禁品,反而有央行定性为商品,依民法之“法不禁止则自由”之基本原则,因持有、转让而获得的权利是保护的。因此有以下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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