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超过30000UAH(约1200美元)的虚拟资产转账,支付服务商应确保随附收款人、付款人的身份和交易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法人实体全称,账户/电子钱包号码,在没有帐户时,则提供唯一的金融交易帐号号码等。
“使用等于或超过30000UAH的虚拟资产进行金融交易,应进行适当的验证”,这包括身份、资产来源和业务关系性质等的验证。
FATF反洗钱浪潮
1989年成立的FATF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政府间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是全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标准的制定机构。
2018年6月22日,FATF发布新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指南》,针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制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标准。
近年来,第一批国家开始监管虚拟资产部门。
例如,美国拥有一套全面的,技术中立的监管框架,用于监管和监督“数字金融资产”;自2013年以来,瑞典金融监管局一直将比特币和以太坊视为支付手段,这意味着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应遵循许可制度;日本于2016年修订了《支付服务法》以应对2014年大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破产;墨西哥在2018年9月发布了建立与虚拟资产相关的发洗钱措施和程序的标准。
自2018年10月起,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要接受《挪威反洗钱法》及其义务的约束;去年3月,意大利通过了更新版的《国家风险评估》,包括对虚拟资产风险评估;芬兰《虚拟货币提供者法》于去年5月生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必须在芬兰金融监管局注册。
此外,2019年底通过新版反洗钱法的乌克兰并非FATF成员国;今年2月,韩国在反洗钱措施上采用FATF加密货币准则的立法速度将会受到冠状病毒的影响;今年年初更新反洗钱规则,银行要经营数字货币业务需得到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批准;中国香港拟在新版《财政预算案》中将虚拟货币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框架;土耳其计划在今年开发加密市场监管框架。
从乌克兰到韩国、土耳其,各国同时制定新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规则的动力来自于2019年发布的新版FATF指南。
它呼吁成员国更新其国内法律,以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将在一年内达到与传统金融机构相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监管政策是否适应国情
FATF将于2020年6月审查各国关于新版监管指南的执行情况,包括:虚拟资产经营者在反洗钱是否有所进展、虚拟资产领域的风险、市场结构是否有潜在变化等。
但是,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在加密货币领域里,各国采取的反洗钱标准呈现出碎片化态势,国家不同,政策不同。而其他国家则完全禁止虚拟资产。
中国成为FATF正式成员是在接受第三轮互评估后的2007年,是39个成员之一。
2018年1月,中国央行金融监管机构已经开始向数字资产交易所调查了解是否满足关于反洗钱和资本管制的合规条件。
2018年10月,央行牵头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留白处理,办法第四条授权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代表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以起到解释并细化的作用。
这里也只是突显中国互金协会在监管中的地位,政府层面并未制定系统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法律。中国在境内禁止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同时,试图以发行CBDC以降低洗钱风险。
FATF指令提供了一般性指导,并为各个国家留出足够的空间来通过立法来采用这些监管建议。该机构对反洗钱政策的建议虽然没有约束力,然而,严重违反工作组标准的国家会被列入黑名单。
制定反洗钱政策,就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虚拟资产和服务商的定性、监管、运营许可、投资者保护等问题。区块链网络无国界,对虚拟资产实行“一刀切”,并不能切断洗钱途径,同样也不能为受到欺诈操纵洗钱等伤害的投资者提供保护。
事实上,一旦制定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反洗钱法律,将使得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归类为“有义务实体”,这使得加密机构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商等金融机构属于同一法律类别。
而相关机构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简单地停止提供服务或操纵市场。正因如此,购买虚拟资产不必担心受到警告,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查,而非无法可依,违法难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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